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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粤国税函[2003]627号颁布时间:2003-12-26

     2003年12月26日 粤国税函[2003]627号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省局曾于1997年4月29日下发《关于开 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1997]180号),规定“发生 销货折让或退回,无法取回原发票须开具红字发票的,销货方必须取得对方主管税务 机关的有效证明”。近据部份地区反映,纳税人在执行这一规定的时候由于种种原因 难以取得对方主管税务机关的有效证明。为了提高我省的纳税服务水平,方便纳税人 的操作,经研究,现就纳税人发生销货折让或退回需要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税收管理 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购货方和销货方均未作帐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 字样,与存根联及其他联次一起粘贴以备核查。    二、购货方未作帐务处理,销货方已作帐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收回原发票后开 具蓝字退货进仓单,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同时,必须把红字发票记帐联撕下作 为冲帐凭证,其余联次不得撕下,并把收回的原发票粘贴在红字发票存根联背面以备 核查。    三、购货方已作帐务处理的,不论销货方是否已作帐务处理,销货方须取得购货 方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填制蓝字退货进仓单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    四、购货方的有效书面证明,必须记载与发票和销货清单内容一致的事项,包括 原发票联的复印件和银行收款进帐单(原已付款的),以及退货的原因并加盖购货方 单位印章或财务专用章。    五、除上述第一、二点情形外,销货方须以购货方的有效书面证明、蓝字退货进 仓单和红字发票记帐联作为帐务处理相应的会计记帐凭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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