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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国家税务局、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中介机构代理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出具查账报告制度的通告

东国税发[2003]2号颁布时间:2003-01-06

     2003年1月6日 东国税发[2003]2号   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纳税人 自报核缴、自行申报企业所得税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 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 行)》(国税发[1999]193号)和《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国税发 [2001]117号)的有关规定,东莞市国税局、东莞市地税局决定对接查账征 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并纳入汇算清缴范围的纳税 人,推行中介机构代理汇算清缴并出具查账报告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纳税人进行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按主管税 务机关规定的范围、时限及其他有关要求附送经资质审核的税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查账报告(以下简称“查账报告”)。    二、中介机构应依法执业,客观公正地出具查账报告。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查账报 告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将由税务机关作出警告并提请其主管部门在行业内通报。如违 规行为性质严重的,税务机关将取消其出具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的资格,并提请 有关部门处理。如违规行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 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除 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中介机构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对未经资质审核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汇算清缴查账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 理。中介机构的具体资质为:(一)依法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二)配备了5名以 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注 册登记的注册税务师(2003年9月30目前与任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经劳动 局鉴证,已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经资质审核的中介机构名单将在东莞市国家税务局互联网页 (http://www.gddg-n-tax.gov.cn)、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互联网页 (http://www.dgds.gov.cn/)上和各镇区的国家税务分局和地方税务分局的征收大厅 公布,不再在其他媒体公布。    五、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请予2004年1月30目前将有关资料报东莞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初审后再到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和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办理资质审核手 续,逾期不再办理。符合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请于2004年1月30日前持有关 资料直接到东莞市回家税务局和东莞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备案。有关资料包括:资质审 核申请表、中介机构成立批文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工商登记证(副 本)复印件和其他有关部门登记证件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 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确认后原件退回中介机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复 印件(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中介机构与注册税务师签定的经劳动局鉴证的劳动合同 复印件、中介机构2003年9月份的工资单和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会计师事务所 提供)、中介机构公章印模和注册税务师签名、印章式样、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 有关资料。以上复印件必须加盖与原件相符的印章。以后每年的1月1日至30日为 中介机构资质认定和年审期限。    六、纳税人如对中介机构出具查账报告制度有疑问、对中介机构代理业务的质量 有意见或发现中介机构虚报资料骗取代理资格等情况,可来函、来电或登陆东莞市国 家税务局或东莞市地方税务局的网页咨询、投诉。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地址: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国税大楼;联系人:曾庆勇(电 话:2630299)或黎钰钧(2630394);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地址:东莞市城区鸿福路市地方税务局;联系人:张彦(电话: 2887286。    特此通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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