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19日 粤国税发[2003]210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
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3]1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认定工作的权限分
工按《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
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
知》(粤国税发[2003]67号)相关规定办理。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
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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