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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水利局关于堤围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东地税函[2003]135号颁布时间:2003-11-28

     2003年11月28日 东地税函[2003]135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东莞市水利局《关于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复函》(东水利复[2003] 126号)转发给你们,请寮步、长安、石碣等分局对三星电机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 构(分厂)做好宣传解释和征收入库工作。其他分局如有类似情况,请参照执行。   附件:东莞市水利局关于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3年11月20日 东水利复[2003]126号 东莞三星电机有限公司:    贵公司关于咨询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讨论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东莞市堤围防护费征收和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03]15号)有 关规定,为减轻企业负担“除汇总缴交堤围防护费的企业外,对各类企业征收的堤 围防护费,年应缴费金额超过50万元的,按50万元征收”,此款中“汇总缴交” ,包括不在同一镇(区)的企业分厂、分公司等分支机构统一由企业总部所在地汇总 缴交的情况。鉴于贵公司的实际情况,贵公司可选择由企业总部汇总缴交,但年缴费 金额不受50万元限制;亦可选择分别以寮步、石碣、长安作为缴费单位,独立缴交, 享受年缴费金额50万元的优惠。采用何种缴费方式,请向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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