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我市外商投资企业2002年度出口货物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穗国税函[2003]12号)
穗国税函[2003]12号颁布时间:2003-04-04
2003年4月4日 穗国税函[2003]12号
为正确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免税政策,加强出口免税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现将广州
市外商投资企业2002年度出口货物免税清算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部署落实,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清算工作任务
各单位要认真对待外商投资企业2002年度出口货物免税清算工作,按照市局下发的
《关于加强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税审批管理的通知》(穗国税发[2001]
531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加强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税审批管理的
补充通知》(穗国税发[2002]462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以及本通知的要
求,做好部署落实,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清算工作任务。
二、修改和补充《通知》及《补充通知》中的有关内容
(一)删除《通知》第一条第(五)项关于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的劳务收入的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
税[2002]7号)的规定,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从2002年1月1日起
适用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因此该项业务不再适用出口货物免税政策。
(二)修改《通知》第二条第(一)项中关于免税申报审批期限的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进出口核销管
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65号)的有关精神,将出口货物免税的季度
申报期限由“季度终了后3个月内”改为“季度终了后6个月内”,年度清算的申报期限由
“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改为“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在上述申报期限内仍不能提供完整
的出口货物单证资料的,应视同内销照章征税。
(三)调整有关出口货物免税的审核审批权限(略)
(四)修改《补充通知》中《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清算表》的部分内容
(详见附件1)
1、将原清算表第16栏的内容“应照章征税销售额”更改为“清算调整销售额”;
2、将原清算表第17栏的内容“多抵或少抵进项税额”更改为“多转出或少转出进项
税额”;
3、将原清算表第18栏公式“18=16×征税率+17”更改为“18=16×征
税率-17”。
三、对2002年度深加工结转货物免税挂账清算工作的要求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2002年度发生的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环节实行免税政
策,所涉及的进项税额作挂账处理的要求,各单位应对2002年度发生的深加工结转货物
进行免税挂账的年终清算,并单独填报《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间接出口货物免税清算表》
(附件2)。深加工结转货物免税挂账所需提供的单证资料和审核要求,应按照《关于对
1999至2001年深加工结转贸易(间接出口)挂账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执行,对于年度清算应负担的进项税额在上级税务机关未通知之前,仍作挂账处理,不转入
产品销售成本。深加工结转货物免税挂账的年终清算与该年度其他出口免税类型的年终清算
同时办理。
清算结束后,请各单位于8月20日前将免税清算的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局涉外
处,并同时附报《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清算统计汇总表》(附件3)。
附件:1、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清算表(略)
2、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间接出口货物免税清算表(略)
3、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清算统计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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