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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在广州汇总缴纳营业税的通知(粤地税函[2003]457号)

粤地税函[2003]457号颁布时间:2003-08-01

      2003年8月1日 粤地税函[2003]457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移运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移动)签订了《中 国移动省际光传送网西部传输网络一期传输系统工程承建合同》及《中国移动省际光传送网 东部环(一期)传输系统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承建合同》;中国通信建设第一工程局与广东移 动签订了《中国移动省际光传送网东部环一期广东电源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中通建设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广东移动签订了《中国移动省际光传送网西部传输网络一期传输 系统工程电源设备安装承建合同》;中国通信建设第三工程局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广东分公 司(以下简称广东联通)签订了《中国联通广东--海南海缆传输及电源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合 同》、《中国联通广东二干三期设备安装工程合同》及《中国联通广东--海南海缆传输及电 源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为广东移动、广东联通提供通信设备的建筑安装劳务。 鉴于上述劳务的发生地在全省各地,分散在各市的劳务量较少,且劳务价款由广东移 动、广东联通统一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 定,同意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通信建设第一工程局、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 公司和中国通信建设第三工程局在我省提供的上述合同劳务在广州市汇总缴纳营业税,统一 开具发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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