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25日 穗财法[2003]991号
市财政局各分局,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
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3]28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享受免税条件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须持部队师以上政
治机关发给的转业证件及其安置地军转部门(县级以上人事局或军转办、军转中心)
的证明,报税务机关审核认定。
附件: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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