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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停征屠宰税的通知(珠地税发[2003]216号)

珠地税发[2003]216号颁布时间:2003-07-23

     2003年7月23日 珠地税发[2003]216号 斗门区局、各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停征屠宰税的通知》(粤地税发 [2003]187号)转发给你们。我市属珠江三角洲地区7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 市局己于2003年1月21日以珠地税发[2003]18号文规定:我市屠宰税停征时 间,按市人民政府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确定的实施时间执行。2003年6月30日 市政府召开的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动员大会上已宣布我市从2003年7月1日起取消 屠宰税。原珠地税发[2000]13号文有关屠宰税方面的政策停止执行;城建税、教育 费附加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即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7%的地区为0.35元,教育费 附加为0.1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5%的地区为0.31元,教育费附加为 0.19元。为降低使用票证的成本,原则上不按头填开完税凭证;应在按期结缴代征税款 时汇总填开完税凭证给纳税人;对纳税人不需要完税凭证的,可汇总填开完税凭证给代征单 位。 以上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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