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饮食、旅店业在免税期间发票管理意见的通知(佛地税发[2003]165号)
佛地税发[2003]165号颁布时间:2003-07-24
2003年7月24日 佛地税发[2003]165号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饮食、旅店业在免税期间发票管理的意见》(粤地税
发[2003]17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
彻执行。
1、基层征收单位要及时做好享受优惠纳税人4月底结存发票的清缴工作。
2、享受优惠纳税人于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领购发票时,基层征收单
位必须要求购票者在发票联(报销凭证)上加盖“本发票限在2003年9月30日前开具
,过期无效”印章后方可离开。如有需要,主管基层征收单位可同时要求纳税人在发票联(
报销凭证)上加盖其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3、基层征收单位应加大对发票的监管力度,发票供应要严格执行验旧供新制度,对于
购买发票量异常(超过去年同期水平10%)的享受优惠纳税人,应采取税务质疑手段,重
点跟踪检查。
4、对于购买发票量异常的疫情期间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双定户”,基层征收单位应
以此期间的购票量作为今后核定其应纳税款的主要依据。
5、享受优惠纳税人可在9月20日后领购少量不需盖印“本发票限在2003年9月
30日前开具,过期无效”印章的发票,以备国庆长假期期间使用(具体数量由基层征收单
位确定)。
6、基层征收单位必须要求享受优惠纳税人在2003年10月18日前核销第2款所
述盖有印章发票。
7、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其他相关发票管理措施。
附件:关于加强饮食、旅店业在免税期间发票管理的意见
粤地税发[2003]17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粤财发[2003]40号文件精神,从2003
年5月1日起至9月30日期间,我省饮食业、旅店业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在免税期间,为落实抗非典优惠政策和加强税源监控,经与部分市局座谈,省局提出如下意
见,请各地迅速结合实际,制定措施,并做好相关的宣传辅导和检查工作。
一、规定发票使用期限。饮食、旅店业用票户(下简称用票户)申请购票时,税务机关
可在相关发票票面上加印或加盖“本发票有效期限于2003年6月1日至2003年9月
30日止”的字样,并告知过期填写、使用无效。
二、限期限量供应定额发票。在免税期间,用票户领购发票时实行验旧供新,严格控制
发票供应量。各地可参照用票户上年同期领购发票的数量、面额按月供票,新开业户则按同
等经营规模业户供票。
三、加强对异常购票户的跟踪管理。以去年同期的发票供应量为基准,如用票户多次大
量申请领购发票,远远超出去年同期的数量、面额,供票窗口应将其资料提供给检查机关,
列为非正常户进行跟踪检查和管理,特别留意是否兼营业户大量领购发票后混用。
四、免税期领用发票量可作为以后税务机关调整定额的主要依据。各地可在供票窗口贴
出告示,提醒用票户免税期间所领购的发票数量面额将作为税务机关下次调整定额的主要依
据,建议用票户按需购票,不得超常大量购买。
五、加强对减免税源的跟踪管理工作。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享受减
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因此,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
人仍必须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务机关也应加强减免税源的跟踪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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