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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批转《关于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的意见》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3]82号颁布时间:2003-05-07

     2003年5月7日 粤国税发[2003]82号 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深圳市不发):    省国税局、地税局经协商研究,同意《关于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 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的意见》。该意见对于今后一段时期税务代理事业发展和注册税 务师管理工作具有一定指导和促进作用。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 构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的意见   广东税务代理经过十多年发展,日益发挥着作为税收征管有益补充和为纳税人提 供有效涉税服务的重要作用,成为市场经济中社会中介服务行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从1999年开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彻底脱钩、健康发展”的总体部署,我 省税务代理机构通过脱钩改制的整顿,已逐步成为以注册税务师为投资主体的自主运 作的独立社会中介机构,税务代理工作已步入较规范的良性运作轨道。但是税务代理 和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如何解决好这些矛盾和问题是我省税 务代理事业能否健康有序发展的关键。为了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及税务代理机构在税 收征管工作中的作用,促进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快速、有序的发展,我们提出以下意 见: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积极引导、依法支持税务代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在强调抓好税收中心工作的同时,始终把税务代理作为一种重要的 社会办税力量以重视,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依法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充分发 挥税务代理的作用”,“加强对税务代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促进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 发展”,并从依法治税和深化征管改革的高度上提出新要求,推动其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联合下发的财办[2002]35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142 号文,不仅明确了税务代理的法律地位、发展方向、行业管理、组织架构、作用、性 质等,还明确了注册税务师和税务代理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家税务总局,《注册 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也为保证税务代理制度向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发展明确了 方向。各级税务机关要真正认识到注册税务师执业的税务代理不仅是优化纳税服务的 重要手段,同时也是配合税收管理和深化征管改革的重要力量,应切实地把支持税务 代理工作摆上税务机关的议事日程。要依法支持税务代理工作,借助税务代理机构加 强税收征管,促进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积极引导税务代理行业的执业行为,注重 发挥注册税务师这支队伍的协税、护税、办税的作用。要防止两种错误倾向:一是认 为税务代理机构与税务机关有与生俱来的“血缘关系”,从行政上、业务上直接领导、 干预税务代理机构的运作和管理,在经济上,还继续把税务代理机构作为创收部门, 对外实施强制性代理;二是对税务代理工作不关心,不支持,回避或消极对待,甚至 制造障碍。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实施合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2002]142号)中的有关精神,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征管 科(处)为税务代理和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的协管部门,应负担起所在地对注册税务 师行业的监督、指导职责,并加强与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和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的联系。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被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聘任为理事的同志 是协会在当地的联系代表,要兼管这项工作。    三、严格实行税务代理许可制度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是经国家确认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也明确了税务代理的法律地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 业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1999]145号文)的规定,“凡未取得税务 代理资格的机构所从事的税务代理业务,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受理”。只有经批准成立 的合法的税务代理机构,才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四、拓展税务代理业务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通知》(国 税发[2000]43号)以及《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国税发[2001] 117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2]84号)和《关于 大力开展个体工商户建帐和强化查账征收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04)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借鉴外省、市扶持税务代理行业发展行之有效的办法、经验和规 定,结合我省实际,对一些政策性强、技术难度较高、涉税事项较为复杂,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较难掌握的以下事项,在坚持自愿委托、自由选择的 前提下,各级税务机关可以建议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办理:    (一)纳税人多次出现延期申报、申报不实或自行申报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建 议其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办理纳税申报;    (二)对电子申报,特别是网上申报有困难的中、小型企业及边远分散企业,税 务机关可建议其委托有能力的税务师事务所办理纳税申报;    (三)在推行建账建制工作中,引导委托税务代理,发挥税务代理作用;    (四)对纳税人税负偏低,纳税情况异常,又无说明原因的,可引导其委托税务 师事务所出具审核报告;    (五)企业在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年审时,如果附报了税务师 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签章的审核报告,可作为税务机关审批的参考依据;    (六)在出口退税的申报和年终清算工作中;税务机关可建议出口企业委托税务 师事务所出具代理申报报告和年终清单报告,并把它作为税务机关的受理和审核的参 考依据;    (七)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缓缴税款和其他退税等事项,如果附报了税务师 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签章的有关纳税情况税务代理报告,可作为税务机关审核的 参考依据;    (八)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2]961号)》的精神,以及企业所得税的有关管理要求,在企 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积极推行税务代理,对须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方可确认给 予以税前扣除数额较大的项目,例如财产损失的审核等事项,纳税人在办理申报时如 果附报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税务师签章的税务代理报告,税务机关应予受理并作参考 依据;    (九)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纳税审核、税务稽核等涉税事项持有不同意见或争议的, 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制作陈述意见等涉税文书或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十)税务机关在稽查税案时,税务师事务所可接受税务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当 事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出具意见书;    (十一)企业在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时,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税务代理报告, 可作为税务机关的审核参考依据;    (十二)切实减轻中、小型企业在“金税工程”中的经济负担,解决其在购机、 聘用人员、安全使用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和困难,纳税人可委托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认 可、并使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要求的“防伪税控共享服务系统”的税务师事务所 代为办理;       (十三)税务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培训资质的税务代理机构,开展义务 税法宣传;举办纳税人培训班、办税员教育培训班等事项;         (十四)经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签章的涉税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作 为受理企业纳税申报、开展税务稽查的参考依据。    五、加强对税务代理行业的监管    税务代理是处于发展中的新兴咨询、服务行业,对其执业人员和机构,有特定的 法律规范和要求,为促使该行业的健康发展,树立行业的良好形象,提高其服务水准, 加强执业诚信,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支持、帮助发展税务代理工作的同 时,要加强对税务代理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 规定》和《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的规定,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局对违规违法代理的注册税务师,可视不同情况、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后果,按规定 处以罚款,或提请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给予暂停执业、注销执业资格、收回执业资 格证书、禁止执业等行政处理和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对税务师事务所违规违法的,给予公示、警告、按规定处以罚款,或提请有关管理部 门给予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理、处罚。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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