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批复的通知(粤地税函[2002]8号 )

粤地税函[2002]8号 颁布时间:2002-01-04

     2002年1月4日 粤地税函[2002]8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批复》 (国税函[2001]918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纳税人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 摊销对企业所得税收入有较大影响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的补偿性支出在3年内 均匀摊销。请一并贯彻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一月四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