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19日 穗地税发[2003]114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工作促进非典型肺炎防治的通知》(粤地
税发[2003]120号,以下简称120号文)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明确两点意见,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120号文第二点的“捐赠管理机构”是指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红十字
会和慈善会。
二、120号文第二点的“捐赠票据”是指上述所列举的捐赠管理机构接受捐赠时开具
的由财政机关监制的《赞助捐助筹资专用收据》。
附件:
粤地税发[2003]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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