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67号)

粤国税发[2003]67号颁布时间:2003-04-15

     2003年4月15日 粤国税发[2003]67号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 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 省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和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权限 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和经济实体按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认定、审核。 (一)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下列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和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 1.主管部门为省直、中央、军队驻穗单位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 2.在省级工商行政主管机关注册登记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 3、省直、中央、军队驻穗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 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简称“经济实体”)。 (二)地级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下列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和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 1.主管部门为驻地省直、中央、军队企业或市直单位(企业)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 业; 2.在市级工商行政主管机关注册登记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 3、市直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 实体。 (三)县(区、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下列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和经济实体的认 定、审核: 1.主管部门为驻地省直、中央、军队企业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 2.在县(区、市)工商行政主管机关注册登记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 3、县(区、市)属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 兴办的经济实体。 二、认定、审核的具体要求 1.申请认定的企业或经济实体,向所属的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书面认定申请,填报《企 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情况表》或《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肾情况表》(式样见附件一、二)、 《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式样附件三),并报送《通知》规定需要报送的相关材 料。 2.劳动保障部门按《通知》规定认定办法对企业报送的相关材料认真核查,对符合认 定条件的,按《通知》规定核发相关的《认定证明》;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发给《不予受 理通知书》(式样见附件四) 三、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国税部门、地税部门要按《通知》要求做好本地区年检工作。企业 要按年检内容和工作要求做好自查自检,同时须在每年的7至8月份办理年检手续,填写 《—年度企业吸纳下岗(富余)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检查报告书》(样式见附件五),并 报送《通知》规定需要报送的相关材料。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对企业报 送的年检材料要及时认真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尽快通知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对限期整 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并追缴已减免税款。 对年检合格的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在《认定证明》上加盖“年检合格”印戳。 对年检不合格的企业或下岗失业人员个人,劳动保障部门要立即收回其《认定证明》或 《再就业优惠证人并予以注销。 《认定证明》和《再就业优惠证》通过全省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县级以 上劳动保障部门必须及时将《认定证明》和《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使用、年检等情况录 入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中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管理系统”,并为税务等部门提供相 关的查询和核实服务。 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联合做好重点抽查工 作,抽查企业不得少于各类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15%。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 税局、省地税局将对各地年检认证及享受税收政策情况组织抽查。 附件:1.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情况表 2.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情况表 3.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 4、企业申请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5.年度企业吸纳下岗(富余)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检查报告书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