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社会保险费随税同查的通知(穗地税函[2003]45号)
穗地税函[2003]45号颁布时间:2003-04-09
2003年4月9日 穗地税函[2003]45号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保费)的征收管理,有效遏止欠费现象,必须认
真落实检查、稽查环节的“随税同查”社保费征管工作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保费“随税同查”的实施范围。社保费“随税同查”是指税收征收、税务稽查两
大系列将社保费征收、检查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税费并举,同步检查。各征收管理分局、
各稽查局应将社保费征收、检查列入税收征管、税务稽查工作日程、认真学习、宣传有关法
规政策,充分发挥征管、稽查优势,全面推进社保费“随税同查”,达到“以查促管”、“
以管促收”的目的。
二、社保费“随税同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基于目前社保费登记、核定、发放由社保部
门负责,征收管理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的职责分工,社保费“随税同查
”主要检查以下两方面内容:被检(稽)查单位是否按规定办理社保登记;被查单位是否发
生欠交社保费行为,欠费险种、所属期限及欠费金额。
三、社保费“随税同查”的工作步骤。开展社保费“随税同查”的工作步骤是:按照日
常税收征管检查和税收选案的范围,首先检查被查单位是否按规定参保,如未办理社保登记
的,只作未参保情况登记;如已办理社保登记的,检查是否按社保部门的核定应征数足额缴
交社保费,对按时足额缴交社保费的,只作缴费情况登记;对部分缴费或完全没有缴费的欠
费户,应准确认定欠费的实际金额,按照征管程序、税务稽查的要求,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将欠费情况写入税收检查、税务稽查报告,经本单位审理(或经管征收)部门审查后,出具
《税收处理决定书》,将社保欠费列入其他规费类实施追缴(由于社保费暂不存在罚款问题
,不出具有关社保费的处罚决定书)。被检(稽)查单位在税务检查、稽查报告出具前已主
动将欠费清缴的或已补缴部分欠费的,应将补缴欠费情况记录在税务检查、稽查报告中,不
作税务检查、稽查处理。通过检(稽)查发现缴费单位已经不存在,或因其他原因,确属无
法追缴欠费的,应将核查的实际情况记录在案并提请市局规费处审核处理。
四、对欠费强制执行问题。对欠缴社保费单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缴费单位逾期不缴
纳社保费及其滞纳金的,由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税务机关
不能运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直接强制执行欠缴的社保费。为此,在实际操作中,各单位必
须做好两方面的工作:(1)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欠缴的社保费,被查单位拒不缴纳
欠缴社保费的,由执行部门向有权管辖法院立案庭索取《申请执行书》,填妥表中内容并盖
章后递交给法院执行庭,同时提交如下书面材料: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
十六条的规定和《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四条的复印件、《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
费通知书》或《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被执行单位欠费证明、被执行单位具有履行或部
分履行义务能力的事实材料(包括开户银行账号、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等)。(2)各征管、
稽查单位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如冻结被查单位账户直接扣款或查封财产拍卖后抵扣税款
)所取得的资金不能直接抵扣该单位欠缴的社保费,只能责令补查单位到税务服务大厅前台
打印缴款书补缴,或通知市局规费处集中扣缴。
(二)查补社保费和查补税款入库孰先孰后问题。原则上,属于当年欠费的被查单位在
资金有限,无法还清所欠税费的情况下,其还款顺序是先税后费;属于企业关闭、破产等原
因引起的法院拍卖所得的还款顺序是先费后税。
五、社保费“随税同查”的统计问题。为及时掌握和便于总结社保费“随税同查”的有
关情况,各征管、稽查单位应加强社保费“随税同查”的统计工作,统计的内容分三种情况:
(一)未按规定办理社保登记的;
(二)稽查、征收追缴欠费入库金额;
(三)稽查、征管查明属于失踪户的。
统计的方法采取网上统计形式,各征管、稽查单位应及时将统计指标输入办公自动化系
统传递,取消纸质报送方式,提高统计时效。
各单位在执行本通知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规费管理处联系(联系电话:8363
7012;联系人:黄武如、温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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