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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提取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批复(粤地税函[2002]650号)

粤地税函[2002]650号颁布时间:2002-12-17

     2002年12月17日 粤地税函[2002]650号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取2002年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佛地税发 [2002]161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 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 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 批复如下: 同意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970万元总机构管理 费。其所属企业按照申请时提交的《总机构管理费提取汇集表》确定的数额上缴的管理费, 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 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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