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调整中介机构所得税带征率的批复(粤地税函[2002]658号)
粤地税函[2002]658号颁布时间:2002-12-17
2002年12月17日 粤地税函[2002]658号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中介机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请示》(中山地税发
[2002]2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提出的调整律师、会计师、税务师等事务所及其它中介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带征
率为5%的意见。个人独资、合伙类型的律师、会计师、税务师等其它中介机构投资者的个
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应按照我局最近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物所等中介机构
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贯彻落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