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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使用反避税《调整通知书》字轨号的通知(穗国税发[2002]721号)

穗国税发[2002]721号颁布时间:2002-12-30

     2002年12月30日 穗国税发[2002]721号   目前,我市的反避税工作由广州市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涉外处)、各区稽查局和南沙开 发区、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国税局负责。根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工作会议纪 要》(2002第21期)的规定,各单位在开展反避税工作中向纳税人发出的正式文书, 均应使用“×××税务局”印章。现将《转让定价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通知书》( 以下简称《通知书》)所使用的文书字轨号明确如下:   一、广州市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发出《通知书》时,如因案情需要使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印章的,文书字轨号为:穗国税调[公元年号]×××号;如因案情需要使用经管被调查企 业的国家税务局印章,应按照以下第二、三点规定执行。   二、各区稽查局发出《通知书》时,文书字轨号为:经管被调查企业和国家税务局简称 +国税调[公元年号]×××号。具体如下:   越国税调[公元年号]×××号   荔国税调[公元年号]×××号   东国税调[公元年号]×××号   海国税调[公元年号]×××号   天国税调[公元年号]×××号   芳国税调[公元年号]×××号   黄国税调[公元年号]×××号   开国税调[公元年号]×××号   云国税调[公元年号]×××号   该《通知书》应打印1式4份,其中:1份由经管被调查企业的国税局编号盖章后存档 ,1份送达被调查企业,1份经被调查企业签收后送经管国税局的征收部门执行,1份由负 责反避税调查的单位存档。   三、南沙开发区、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国税局发出《通知书》时,文书字 轨号为:该国税局简称+国税调[公元年号]×××号。具体如下:   南国税调[公元年号]×××号   番国税调[公元年号]×××号   花国税调[公元年号]×××号   增国税调[公元年号]×××号   从国税调[公元年号]×××号   四、以上规定从2002年12月20日起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向市局 涉外处反映。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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