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2]181号)

粤地税发[2002]181号颁布时间:2002-11-04

     2002年11月4日 粤地税发[2002]18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2002]98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对保险营销人员(非雇员)的营 销费用,我省统一按照25%的比例扣除。请一并执行。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