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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要求集中纳税问题的复函(粤地税函[2003]35号)

粤地税函[2003]35号颁布时间:2003-01-23

     2003年1月23日 粤地税函[2003]35号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 你处《关于请求集中缴纳税收的请示》(中长资穗发[2002]264号)悉。经研 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应在房地产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和房产税。你办事处将位于全省各地的抵 债资产(房地产)进行租赁经营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税法的规定,分别向房地产所在地 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由于营业税、房产税的纳税地点与是否设置分支机构无直接 关系,所以,不能在办事处机构所在地集中申报纳税。 二O O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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