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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中地税发[2003]12号)

中地税发[2003]12号颁布时间:2003-01-24

     2003年1月24日 中地税发[2003]12号 稽查局、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 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粤地税发[2002]207号)转发给你们,各征收单位应严 格按照总局及省局的意见执行,并于今年3月底前对中介行业作一次全面的调查,对于帐册 健全,能够正确核算盈亏的中介机构,一律实行查帐征收;对尚未达到查帐征收要求的,也 要做好督促辅导工作,促使其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请遵照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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