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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广州市地税局有关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3]333号颁布时间:2003-05-25

     2003年5月25日 粤地税函[2003]33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市《关于逾期缴纳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加收滞纳金问题的请示》(穗 地税发[2003]101号)收悉。省局意见,在现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之前,对 逾期缴纳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不宜加收滞纳金。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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