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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对广州市地税局有关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东地税函[2003]43号颁布时间:2003-06-09

     2003年6月9日 东地税函[2003]43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对广州市地税局有关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滞纳金问 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3]333号)转发给你们。东地税发[1999] 135号文《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通知》中市局 补充的“对长期拖欠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要按《征管法》规定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 滞纳金”的规定暂停执行。    上述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广州市地税局有关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滞纳 金问题的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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