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9日 东地税函[2003]43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对广州市地税局有关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滞纳金问
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3]333号)转发给你们。东地税发[1999]
135号文《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通知》中市局
补充的“对长期拖欠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要按《征管法》规定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
滞纳金”的规定暂停执行。
上述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广州市地税局有关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滞纳
金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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