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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3]134号颁布时间:2003-05-23

     2003年5月23日 粤地税发[2003]13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地方税收征管,规范我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委托代征税款有关问题明确如 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委托代征税款的管理。按照有利于税源控管和方便纳税的 原则,委托代征的税款,应严格仅限于少数税源零星分散、税务机关不易控管的税种。    二、各地要对代征单位(人)的资格重新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新的《委托 代征税款证书》并签订协议,对委托代征的税种、课税对象、适应税率、征收范围、 计算方法、纳税期限、发票及完税凭证管理和缴库方法等,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作 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三、新的《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由省局统一制作和发放,各市局尽快统计本市用 量上报省局,最迟在2003年6月30日前对所有代征单位要换新证。    四、其他相关事项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8]9号)的规定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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