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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3]82号颁布时间:2003-04-18

     2003年4月18日 粤地税发[2003]8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 2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 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 营业税起征点确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 1000元,其他税目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本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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