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3]82号颁布时间:2003-04-18
2003年4月18日 粤地税发[2003]8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
2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
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
营业税起征点确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
1000元,其他税目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本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