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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数据电文申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3]75号颁布时间:2003-04-11

     2003年4月11日 穗地税发[2003]75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数据电文申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附件: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数据电文申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简化征管程序,优化纳税人服务,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 方税务局税款征收工作规程(修订稿)〉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450号)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以下简称业户)采用数据电文方 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 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具体包括电话申报、软盘申报、网上申报以及其他运用计 算机技术的申报方式。    第二章 申报方式的核定    第四条 业户采取电话申报和软盘申报方式,应报经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业户采 取网上申报方式应向经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经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第五条 电话申报方式适用于定期定额申报的“双定”业户;网上申报方式适用于 会计核算健全、财务管理规范、采用查帐征收方式、并具备采用调制解调器 (MODEM)或其他拨号方式上网条件的业户;软盘申报方式适用于不具备(或未 办理)网上报税方式而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的业户。    第六条 业户采取电话申报、软盘申报、网上申报等方式应先与已加入“广州市电 子缴税入库系统”(以下简称ETS)的商业银行签订《委托银行代划缴税、费协议 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办理缴税帐号确认手续,确认开户银行可根据税务机 关指令从其指定的缴税帐户中扣缴税款;有跨区涉税项目的业户,按有关银行的要求 签订协议。    第三章 纳税申报    第七条 业户采用电话申报、软盘申报和网上申报方式的,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 报表、财务会计表(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 要求业户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电话申报和网上申报可以全天24小时进行。业户应 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采用软盘申报和网上申报方式的业 户应于每年末的纳税申报期内,向经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汇总的纸质报表。    第八条 业户如采用电话报税系统,可申报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市区堤围防护费,而其他税种(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暂不使用电话报税;如采用网上报税系统,可申报缴纳营业 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带征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 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市区堤围防护费、文化事业费、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 附加等;如采用软盘申报方式,可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    第九条 采取电话、软盘或网上申报的业户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 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业户按照政策或经批准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 期间也应按照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条 业户应对纳税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税款计算的准确性、申报资料的完整性、 申报纳税的及时性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业户需要变更缴税帐户时,应在申报缴纳税款前5个工作日向经管地方 税务机关提出,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纳税申报处理    (一)电话申报    业户可使用广州市任何一部固定电话或手机拨通电话后,按照电话提示音进行操 作,完成纳税申报。    (二)网上申报    业户应如实填写申报数据,并对地方税务机关反馈的应纳税金额和扣款帐号认真 核对。只有当业户认为税务机关返回的应纳税金额和待扣税款帐户信息完全正确时, 业户才可以发出扣款确认指令。业户一旦发出确认指令,银行将即时扣缴税款。    (三)软盘申报    业户应将申报数据如实录入申报软盘,并在申报期限内将申报软盘交经管地方税 务机关前台受理窗口,由地方税务机关前台工作人员将申报软盘放入计算机读取有关 申报数据后,将软盘交还业户。    第十三条 业户通过电话、软盘或网上申报方式进行纳税申报时,只有银行确认扣 款成功后,纳税申报才得到确认,否则视为无效申报。    第十四条 业户应在申报期限内按期申报,如未按期申报或因纳税帐号有问题(如 帐号不正确或余额不足等)造成逾期申报的,经管地方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依法处以罚款。    第四章 税款、滞纳金征收和罚款    第十五条 采用电话、软盘或网上申报方式的业户应利用ETS缴税方式进行缴税。    第十六条 业户采用电话、软盘或网上报税方式缴税成功后,经管地方税务机关原 则上不再开具缴税凭证;业户使用对公帐户纳税时,统一由开户银行开具“广州市电 子缴税回单”作为业户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个体工商户使用帐户纳税时,由开 户银行的储蓄所在其银行存折摘要栏上打印标有“地税”字样的扣款记录。业户可在 缴税3个工作日后直接到开户银行领取缴税回单。如因异地抵扣等原因确实需要开具 完税凭证的,业户可凭银行打印的缴税回单或银行存折到经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税 收转帐专用完税证”。    第十七条 业户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向经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并按 地方税务机关批复意见办理,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在批准期 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第十八条 业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地方税务机关发出《催缴地方税费金通知 书》,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帐户存款,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解缴) 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一)超过税务机关核发的有关税收法律文书所核定的期限缴纳(解缴)税款的;    (二)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缴纳期限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的;    (三)已申报的应纳税款未缴或欠缴,又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的;    (四)因纳税专用帐户存款不足又未补足存款致使无法划转税款的;    (五)其他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应缴未缴应纳税款的。    业户逾期仍未足额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征管法》 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外,可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由于地方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业户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地方税务机 关在三年之内可以要求业户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由于业户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的, 地方税务机关在三年之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 期可以延长五年。    补缴和追征税款的期限,从业户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列明的其他数据电文申报方式的具体实施办法今后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作出详细规定的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款征收工作规程 (修订稿)〉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450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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