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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有关税收扶持政策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2]69号颁布时间:2002-05-11

     2002年5月11日 粤地税发[2002]6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是深化国有企业 改革的前提和重要任务之一,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为进一步 从税收上支持、鼓励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做 好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1997]104号)、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 再就业工作的决定》(粤发[1998]11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 体私营经济的决定》(粤发[1999]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 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 全国妇联等六部门《关于实施“巾帼社区服务工程”推动社区建设和下岗女工再就业 工作的意见》(妇字[1999]19号)文件精神,现将上述有关扶持和安置下岗 职工税收优惠政策重新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和贯彻工作,确保 政策不折不扣落到实处,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一)凡为安置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举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当年安置上 述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劳动部门审核,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一 次性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上述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30%以 上的,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原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新安置上述人员占原从业人员总数 60%的,由企业报主管税务机关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批准后,可享受新办劳动就业 服务企业税收优惠。   (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享受上述优惠税收政策期满后,当年安置下岗职工和失 业人员占原从业人员总数60%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继续享受新办劳动就 业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私营企业当年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超过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 的,以及私营企业兼并国有企业并妥善安置原企业员工,安置原国有企业员工占合并 企业从业人员60%以上的,可享受本通知第一大点的第1、2点规定的劳动就业服 务企业税收优惠。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   (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 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与任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 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该标准的部分,应计 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按以 下规定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 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一年免税 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 续免征1至2年。    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界定及免税范围。   1、家庭清洁卫生服务;   2、初级卫生保健服务;   3、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   4、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   5、养老服务:   6、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   7、避孕节育咨询;   8、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我省增列以下项目:   1、代换煤气、代送牛奶、书报;   2、学生午休和课后托管、大楼值班、自行车存放保管;   3、理发、擦鞋、景点摄影(不包括影楼)    三、营业税方面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 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 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但第一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 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享 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为2003年12月31日止。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界定及免税 范围同第二点第(三)小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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