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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免抵增值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

潮地税发[2002]163号颁布时间:2002-09-11

     2002年9月11日 潮地税发[2002]163号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免、抵、退”税办法有 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第二条的规定:“县级以 上征税机关根据审批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下发的“免、抵”税数额,以正式文件 通知同级国库办理调库。调库的具体办法是:按“免、抵”税数额同时增加“免抵调 增增值税”和“免抵调减增值税”两科目的数额,并将免抵调增增值税的25%部分 由中央国库划入地方国库”。另外,国家税务总局还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 的增值税额来调整有关地区的税收计划,并把它纳入当地“增值税、消费税”收入任 务。上述操作规定说明,“免、抵、退”税办法和“先征后退”办法相比,只不过是 将退税环节前移,把“征、退两条线”变为“征与免、抵、退税”合一的坐支法,生 产企业出口免抵的增值税额视同企业已缴纳了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 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城市维 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 称“三税”)为计税依据,并与“三税”同时缴纳,因此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 抵的增值税额应按规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申报及缴纳时间。为了操作简便,生产企业可将经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审核 盖章的《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免抵税额”作为缴纳城市 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并在次月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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