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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税收征管及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2]216号颁布时间:2002-04-23

     2002年4月23日 粤地税函[2002]216号 台山市、新会市、阳东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粤地税发[1995]158号、粤地税发[2001]25号文件的有关 规定和省局召开的广东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税收征管协调会议精神,现就广东西部沿海 高速公路税收征管及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征收管理问题   广东西部沿海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征的税、费、基金由广东 西部沿海高速公路营运有限公司分月集中向台山市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然后由台山 市地方税务局按沿线各市(县)所占广东西部沿海高速公路通车路段比例(见附件) 及税款所属期分别按月划转到有关市(县)地方税务局解缴入库。具体操作按上述文 件规定执行。   二、关于收费发票管理问题   广东西部沿海高速公路全线各收费站使用的通行费发票,由广东西部沿海高速公 路营运有限公司统一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申请印制,套印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 章,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指定的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印制,交由台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 发放、管理。   三、有关营业税核对问题   由台山市地方税务局牵头,组织沿线有关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进行核对。   四、其他税收征管问题,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沿线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要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广东西部沿海 高速公路的税收征管工作。在具体执行中遇到牵涉各方利益的问题,要相互协商,解 决不了的及时上报省局。   六、本通知自广东西部沿海高速公路通车收费之日起执行。如今后路段比例发生 变化,省局将另行下文规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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