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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后的前期亏损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2]323号颁布时间:2002-06-28

     2002年6月28日 粤地税函[2002]323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合并后的前期亏损问题的请示》(东地税发[2002] 75号)悉。经研究,现就东莞雀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雀巢东莞”)吸收合并东 莞美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雀巢美极”),合并前“雀巢美极”的亏损应如何处理 问题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及实施细则 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 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071号)的规定,合并前 雀巢美极的亏损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在合并后雀巢东莞的分支机构雀巢美极分厂的经 营所得中弥补,不能以合并后的雀巢东莞的经营所得弥补。分支机构雀巢美极分厂按 税法规定可享受的所得税优惠,可待该厂按税法规定弥补完亏损后再依法申请享受。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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