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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铁路运输杂费收据开具问题的复函

穗地税发[1999]605号颁布时间:1999-12-22

     1999年12月22日 穗地税发[1999]605号 广州市人民制革厂:   贵厂《关于广州铁路运输杂费收据能否作报销凭证的请示》(穗人革财 [1999]1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来函所附《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客运运价杂 费收据》属于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由铁路部门自行管理的专业发票,票面不套印发 票监制章。   二、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第(二)款规定,“对外开出的原始凭 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上述收据未加盖有效印章,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有关规定,是不规范的原始凭证,不能成为合法的报销凭证。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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