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铁路运输杂费收据开具问题的复函
穗地税发[1999]605号颁布时间:1999-12-22
1999年12月22日 穗地税发[1999]605号
广州市人民制革厂:
贵厂《关于广州铁路运输杂费收据能否作报销凭证的请示》(穗人革财
[1999]1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来函所附《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客运运价杂
费收据》属于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由铁路部门自行管理的专业发票,票面不套印发
票监制章。
二、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第(二)款规定,“对外开出的原始凭
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上述收据未加盖有效印章,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有关规定,是不规范的原始凭证,不能成为合法的报销凭证。
此复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