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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服务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9]524号颁布时间:1999-11-08

     1999年11月8日 穗地税发[1999]524号 局属各单位:   为适应我市地方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地方税发票管理工作,合 理地设置我市地方税发票种类。经研究,决定调整《广东省广州市服务发票》的使用 范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第四季度起,我市停止印制《广东省广州市摄影冲印发票》(以下称 “摄影发票”)和《广东省广州市洗染发票》(以下称“洗染发票”),把《广东省 广州市服务发票》(以下称“服务发票”)的使用范围扩大到可适用于摄影冲印行业 和洗染行业。   二、业户已领购的“摄影发票”和“洗染发票”可使用至2000年底止,今后, 符合规定条件的业户仍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印制印有单位名称的摄影业务与洗染业 务的专用发票。   摄影、洗染行业使用“服务发票”后,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印制取件单。业户如 需在取件单印上金额栏的,只准印小写金额,不准印大写金额,并应向主管地方税务 征收机关申请印制印有“不作报销凭证”字样(该字样应在取件单名称下方中央用黑 体字印照)的取件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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