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
穗地税发[2000]8号颁布时间:2000-01-03
2000年1月3日 穗地税发[2000]8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贯彻落实<中共广东
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有关税收政
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6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
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享受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技术创新优势企业,须持《广东省技术创新优势企
业认定证书》等有关资料向主管地税征收机关备案后,方可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财税字[94]001号文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同等税收优惠政策。
二、需要加速折旧且有承受能力的企业,须报主管地税征收机关批准方可采用加
速折旧办法。对未经批准而自行加速折旧的纳税人,所增提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文的有关规定,我
市市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科研机构转制的名单另行下发),自1999年至200
3年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凡以股份红利形式奖励或分配给员工,符合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条件的高新
技术企业和项目名单,由市局定期下发。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有关税收政策实施
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1999年7月9日 粤地税发[1999]163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
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有关税收政策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
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9]52号文转发各
地执行。现将此文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施意见》第一条第(一)点所说“设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按规定认定的
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可享受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
同等的税收优惠”是指:设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按照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省国土厅《关于广东省技术创新优势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粤
经科[1999]234号)的有关规定审批和认定的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可享受国
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同等的税收优惠。
二、《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二)点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省局补充明确:对于
以后年份继续以股份红利形式奖励或分配给员工,直接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经当
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奖励或分配给员工的现金股息、红利,
以及将所奖励或分配的股分红利转让取得的所得,则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
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有关税收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9年6月10日 粤府办[1999]5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
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有关税收政策的实施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
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地税局、省国
税局反映。
附:广东省地税局、广东省国税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
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有关税收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
化升级的决定》(下称《决定》),发挥税收促进科技进步和推动经济结构、产业结
构优化升级的作用,特对《决定》中涉及的税收政策提出实施意见。
一、《决定》第6条所说“经认定的技术创新优势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同等
税收优惠”是指:
(一)设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按规定认定的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可享受国务院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同等的税收优惠;
(二)对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出口的货物,在与其他出口企业同等
条件下,给予优先办理出口退(免)税;
(三)对连续2年出口创汇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且财务制度健全、守法经营、
拥有一定规模资产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可实行B类企业出口退税管
理办法,在申报和办理出口退(免)税方面给予优惠。
二、《决定》第8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报经财税部门批准加速折旧,增提折
旧用于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考核时视同实现利润”,是指由企
业申请,经同级财税部门批准加速折旧,将增提的折旧用于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其
中,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考核时视同实现的经济效益计提工资。
三、《决定》第10条“对支柱产业生产性基建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优惠
税率”,是指经有关部门认定和省地税局确认的利用高新技术的电子信息、电器机械、
石油化工等三大支柱产业;进行更新换代的生产性基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
税实行优惠。
四、《决定》第12条“科研机构转为企业法人后,5年内继续享受科研事业单
位的有关优惠政策”,是指凡列入省地税局、省科委审核下发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科
研单位名单的科研单位,如转为企业法人,其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和科研收入5年内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决定》第12条:“鼓励科研院所创办科技型企业,其所办科技型企业5年内
免收各种地方规费,营业税、所得税列收列支,全额返还”,适用范围为独立的、全
民所有制科研机构及其所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具体名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委和省地
税局核定。
五、《决定》第14条“高等学校独资创办科工(农)贸一体化经营的科技型企
业,凡符合校办企业条件的,可享受校办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是指凡符合校办企
业条件的,可给予减征或免征有关税收照顾。
校办企业的条件及税收优惠的范围,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
税问题的通知》执行。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
2.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
3.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
(一)校办企业凡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其生产的应税货物,用于本校教学科
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
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除外),可免征营业税。
(二)校办企业的范围: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性学
校举办的校办企业,不包括私人办学校、企业办的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电大、
夜大、业大等)举办的校办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新办校办企业经省级教育
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也可享受税收优惠。
六、《决定》第18条第一款“凡经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
得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返还企业;出口额占其销售总额70%以上的,仍按
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5个百分点列收列支返还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
项目奖励或分配给员工的股份红利,直接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列为个人所得税
计税所得额”,“中外合作合资企业依照规定减免税期满后,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
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具体规定包括: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方面。经有关部门和税务部门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地方高新技术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经有关部门认定和省地税局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
奖励或分配给员工的股份红利,直接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方面。1.凡经有关部门认定和税务部门确认的外商
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既是高新技术企业同时
又是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生产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享受从获利年度起第
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减半征收
期间按7.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同时也是产品出口企业的,在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
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外商投
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
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企业所得税率低于10%
的,按1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增值税方面。凡经省财政厅、省科委和省国税局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增
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全部返还给企业。具体细则由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科委联合制
定。
七、《决定》第27条“企业研究开发(包括委托开发)支出的费用,按实际发
生额计入成本,年增幅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
额。……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年终考核时技术开发投入可视同实现利润”的规定适
用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企业研究开发支出的费用抵扣所得额的具体操作办法按照
省地税局与省科委联合制订的《广东省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操作办
法》执行。
实行工效挂钩的工业企业,研究开发经费占当年销售收入达到规定比例(一般工
业企业不少于1%、大中型企业不少于2%、省50家重点企业集团、工程技术研究
中心依托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优势企业不少于3%)的,年终考核时其技
术开发投入可视同实现的经济效益计提工资。
八、本实施意见由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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