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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2]379号颁布时间:2002-05-13

     2002年5月13日 穗国税发[2002]379号   为规范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经全市税政业务会议讨论,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各单位在执行中如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一、关于商贸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时提供房屋租赁证明的问题   根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穗国税发[2001] 13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商贸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经营场地属租用的,须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 复印件,个别单位反映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一些特殊情况,难以界定。经向市有关 部门了解,现结合有关房屋管理规定,就此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包括房管部门出具给该纳税人的 《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备案回执或经房管部门加盖公章的租赁合同、租赁协议等。 租赁部队房屋的,包括部队房管部门出具的租赁证明。租赁空地的,包括国土部门出 具土地租赁证明。以上所指租赁证明不包括出具给法定代表人、企业股东或其它个人 的租赁证明(个体经营者除外)。   (二)对由于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取得上述合法租赁证明的,区分下列情况处理:   1、对国有企业在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房出租,由于未按规定 补地价,无法办理租赁登记的,可凭出租方有关房屋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及租赁合同申 请一般纳税人认定。   2、部分酒店(旅店)由于产权不清晰无法办理租赁登记,但经营范围包括出租 写字楼范围的,纳税人可凭与酒店(旅店)签定的租赁合同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   3、有一定规模且管理比较规范的专业市场,可采取与市场管理单位签定护税协 议的方式,要求管理单位承诺在承租户经营、租赁情况发生变化及时通知税务机关。 对专业市场内的纳税人,可凭双方租赁合同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   4、对租赁私人住宅,不能提供合法租赁证明的,不能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   5、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取得合法租赁证明的,由纳税人作出书面解释,经主 管税务机关一般纳税人认定终审部门批准,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   (三)下列情况可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但纳税人需在税务机关确定 的宽限期内补办相关租赁证明,宽限期满,仍未限得的,按《管理办法》第六条罚则 第一款处理。   1、已开业的小规模商贸企业,年累计销假售额达到认定标准申请认定时;   2、现已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暂认定期满后申请正式认定时;   3、现已经正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经营场地发生变更时。   二、关于包装物押金的征税问题   根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 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超过一年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无认是否 退还,均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 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   对已按规定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的包装物押金收入,发生包装物押金退还时, 可从发生退还押金当期的计税销售额中扣减。   对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的纳入企业固定资产核算管理的包装物,其收取 的押金收入,不适用以上规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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