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在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2]139号颁布时间:2002-02-10
2002年2月10日 穗国税发[2002]139号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在
企业所复中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2002]38号)转发给你们,并
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于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企业难以承受,或
对当年企业效益影响较大的,可在三年内均匀摊销,但必须将摊销计划报主管国税机
关备案。企业的摊销办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附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
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2002年1月14日 粤国税函[2002]38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顺德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明确:对于各种补
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企业难以承受,或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
可在三年内均匀摊销,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确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的批复
2001年12月6日 国税函[2001]918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江西省电信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请示》(赣国税
发[2001]2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
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
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规
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
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
实际情况确定。
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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