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穗国税发[2002]436号颁布时间:2002-06-17
2002年6月17日 穗国税发[2002]436号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2002]1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
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科研机构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如科研机构在转制企
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
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24号)规定的期限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或科研机构与工程勘
察设计单位在新组建企业中股权均达不到50%,但两者股权合计达到50%的,直
接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不需按股权比例计算;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
单位在新组建企业中两者股权合计达不到50%的,仍然可以按原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在新组建企业中所占的股权比例,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政策按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
60号)规定的期限执行。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每年7月份要对转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股权比例进行年审
核实,如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取消其减免税资格。
附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为抵御风险和减少未来
费用而发生的支出有关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2002年5月16日 粤国税发[2002]116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为抵御风险和减少未来费用而发生的支出
有关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3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
我省实际,省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2001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
税汇算清缴工作,对企业在所得税前预提的费用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清理,凡不符合
税法规定的,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预提费用检查清理后,各地应认真填写《外商投资企业预
提费用情况调查表》,并于8月15日前上报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处。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预提费用情况调查表(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为抵御风险和减少未来费用而发生的支出有关
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2002年4月3日 国税发[200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行业管理及企业内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营业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为减少未来费用和抵御各种风险,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费用或各类风险,采
取预先提取一定数额的准备金,或者向境内、外保险机构投保相关财产、责任保险等
财务措施。关于企业为减少未来费用和抵御各种风险所发生的上述费用有关企业所得
税税务处理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
简称《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照权责发生制
原则,确定各项收入、费用。除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国家税务局关于贯
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1]1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取
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1999]709号)规定的可以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基金外,企业不得在所得税
前再预提其他项目的准备金、基金、未来费用等。
二、企业为抵御各种风险而向境内、外保险机构购买相关财产、责任保险所发生
的保险费支出,凡属于我国保险法律、法规规定投保范围的,可按实际发生数在计算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我国保险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在境外保险机构投保的保险
费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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