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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及减免地方规费审批管理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2]179号颁布时间:2002-06-05

     2002年6月5日 穗地税发[2002]179号 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堤围防护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和交通建设附加(以下简称地 方四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就加强延期缴纳及减免地方四费的审批管理问题的通知 如下:   一、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依照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加强对延期及减免地方四费的 审批管理,不得擅自超越权限审批延期、减免地方四费,以维护地方四费征管工作的 严肃性和统一性,保证地方四费收入。   二、缴费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照法定期限缴纳地方四费的,必须在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申报期之前,向主管地方 税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并报送损益表、资金负债表、各银行记账单等资料,一费一表 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ZS020)。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审批权限审 核并办理批复。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收到缴费人递交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并 签署意见后,该表只作为内部资料存查使用,一律不得退还(或复印)给缴费人。堤 围防护费延期缴纳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和交通建设附 加延期缴纳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有《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ZS021)或 《不同意延期缴纳地方税费金答复书》(ZS022)批复缴费人。   四、同一缴费人(含内资企业、涉外企业及外籍个人)应纳的同一规费,符合延 期缴纳条件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延期缴纳;特殊情况需要在一个纳税 年度内再次延期缴纳的,必须报经市局规费管理处批准。   五、缴费人经批准延期缴纳地方四费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逾期 未缴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发出催缴通知书,责令其在最长不超过15日的限期内 缴纳。从批准的期限届满次日起,堤围防护费按日加收未缴纳规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交通建设附加按日加收未缴纳规费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六、对符合减免地方四费条件的缴费人,各地方税务机关必须按照《关于印发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减免工作规程>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252号) 的有关规定办理减免审批。   七、对已批准延期缴纳或减免的地方四费,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必须将相关的规费 名称、金额和延期、减免期限等按照规定进计算机录入。   八、对超越规定权限减免地方四费、超过规定期限批准延期缴纳或者不进行计算 机录入工作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 错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本通知从2002年6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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