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地方税专项检查的通告
穗地税发[2002]176号颁布时间:2002-06-04
2002年6月4日 穗地税发[2002]176号
为加强对交通运输行业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
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于2002年6月15日至9月30日对全市范围内的
交通运输行业开展一次税收专项检查。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检查范围
凡在广州市(含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从事铁路、水路、道路、航
空、港口、地铁运输的纳税人(包括经营客货运站场的单位及个人),均属于本次专
项检查的范围。
二、检查内容
上述纳税人在2000年1月至2002年6月期间依法纳税情况。
三、检查步骤
本次专项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6月15日——7月15日为纳税人自查时间;
(二)7月16日——9月30日为地方税务机关重点检查时间。
四、有关规定
(一)纳税人经过自查发现有应缴未缴或少缴地方税费的,可于自查期限内自行
向经管地方税务征收管理分局补缴应缴未缴或少缴的税费及滞纳金。地方税务机关将
对自查期内查出问题并补缴税费的业户免予罚款。
(二)对自查期过后,地方税务机关在重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
问题,将依法从严处理。
五、本次专项检查,是防止国家税收流失、保护公平竞争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单
位和个人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时,应依法给予支持和配合。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