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网吧经营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1]305号颁布时间:2001-12-06
2001年12月6日 穗地税发[2001]305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网吧经营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的通知》(粤地
税发[2001]47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适用于“邮电通信业”税目的网吧,仅限于由电信部门全资开办并自行经营的网
吧,不包括电信部门与他人合作开办或出包给他人经营的网吧。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网吧经营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的通知
2001年9月21日 粤地税函[2001]47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有些地方要求对网吧经营收入适用的营业税税目问题予以明确。根据营业
税法规的规定,现明确如下:
对电信部门开办的网吧,取得的经营收入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
非电信部门开办的网吧,取得的经营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