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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税务变更期间发票供应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1]585号颁布时间:2001-05-23

     2001年5月23日 穗国税发[2001]585号   近日接到有关企业提出因变更经营地址,需转移税务征管关系,其领购和订购的 发票应如何处理等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因变更经营地址需转移税务征管关系的企业,其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 通发票一律在原经管税务机关(以下称“移出方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   二、因变更经营地址需转移税务征管关系的企业,其订购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 票(以下简称“订购发票”),已使用的订购发票(含同一本发票未填开的空白部分) 在移出方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未使用的订购发票可继续使用至该批发票的有效期 满之日止。   移出方税务机关负责要求企业填写含该批订购发票的订购时间、发票名称、数量、 起止号码及使用和结存情况的发票移交清单(一式两份),并加具意见后,一份随企 业资料移交给接收方税务机关,一份退企业保管。   三、企业未使用的订购发票,在加盖有新的纳税人识别号的发票专用章前,应先 凭营业执照到接收方税务机关确认其经营地所属的征管关系后,方可刻制新的发票专 用章使用发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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