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九运会广州赛区组委会的若干税收问题的复函
穗地税函[2001]120号颁布时间:2001-11-06
2001年11月6日 穗地税函[2001]120号
你单位《关于九运会广州赛区税收若干问题的请示》(九穗组办[2001]
64号)收悉。为了支持九运会,做好税收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对九运会广州赛区组委会属下的项目竞委会支付给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由各项目竞委会
负责代扣个人所得税,并集中由九运会广州赛区组委会将所扣税款统一向广州市地方
税务局天河征收管理分局解缴。
二、同意九运会广州赛区组委会属下的广州市粤兴公司在九运会期间组织的广州
市各区、县级市的九运会各项目比赛门票收入的有关税、费,集中向广州市地方税务
局天河征收管理分局申报。其取得广州市区各项目比赛场馆的门票收入免征企业所得
税,但仍应向所在天河征收管理分局申报。
三、根据《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局对文化事业建设费
无减免权,因此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减免应向广州市委宣传部申请。
四、为加强对九运会广州赛区税收减免工作的管理,广州市粤兴公司应将九运会
期间税收减免的有关情况,书面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天河征收管理分局。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