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配制酒、泡制酒是否适用消费税定额税率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1]744号颁布时间:2001-12-20
2001年12月20日 粤国税函[2001]744号
你局《关于配制酒、泡制酒是否适用消费税定额税率的请示》(肇国税发
[2001]249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粤财法[2001]
60号通知联合转发)规定,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比例
税率,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配制酒、泡制酒;以白酒或酒精为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
无法确定的配制酒、泡制酒,比照粮食白酒适用25%比例税率征税。据此,上述配
制酒、泡制酒按粮食白酒的比例税率征收消费税,同时也须按每斤0.5元的定额税
率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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