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价格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2]46号颁布时间:2002-01-15

     2002年1月15日 穗国税发[2002]46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 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调整增 值税发票价格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1月21日起,我市国税系统按新的销售价格发售增值税专用 发票,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调价宣传并在各个发票发售点张贴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 售价格表。   二、各级税务机关的发票总仓必须在1月18日售票结束扎帐,并经盘点无误后 将现有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代码逐一调整为新的销售价格,确保在1月21 日按新的销售价格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在上报2002年1月份的“发票销售、结存月报 表”时,按专用发票代码逐一补充说明2002年1月18日前的累计销售数量。   各单位在调整专用发票价格的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征管处。 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价格表(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