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粤地税发[2001]204号颁布时间:2001-09-28
2001年9月28日 粤地税发[2001]204号
为了更好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0]139号),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139号文第一点规定不缴
纳营业税的收费站,必须由收费站的管理部门于九月底前向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提出
不征营业税申请报告,并同时提交收费站的立项依据(包括省计委、交通厅、物价局
等部门的审批文件),由财政、税务部门逐级加具审核意见,报省财政厅会同省地税
局核准后,下发不缴纳营业税非经营收费站名单,并确定非经营业收费站管理级次。
二、在本通知下发前,所收取的车辆通告费尚未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
两条线”管理的收费站,一律实缴营业税;在本通知下发之后纳入财政专户、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从财政部门批准纳入专户管理之日起,不缴纳营业税。
三、以及经省政府新批准设立的非经营性收费站,以及经有权审批机关批准后由
经营性收费站转为非经营性收费站的,均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确认手续后,
才不征营业税。
四、经有权审批机关批准后,由非经营性收费站转为经营性收费站的,从批准之
日起,按规定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