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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金融企业冲减应税营业额审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1]542号颁布时间:2001-11-05

     2001年11月5日 粤地税发[2001]54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地方税务局:   省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金融企业冲减应税营业额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 地税发[2001]248号)下发后,各市地税局已陆续向省局报送金融企业冲减 应税营业额的资料,但做法不尽一致。为规范报送程序,有利于省局及时审批和今后 对各金融企业冲减应税营业额及营业税的检查、监督、管理,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各金融企业的申请报告书均以正式公文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二、各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所属税务机关报送的金融企业申请报告书和《金融企业 冲减应税营业额审批表》后要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局;企业的申请报告书和《金融企业 冲减应税营业额审批表》应作为附件。   三、已向省局申请报批但资料及手续不全的市地税局,请按上述要求补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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