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金融企业冲减应税营业额审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1]542号颁布时间:2001-11-05
2001年11月5日 粤地税发[2001]54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地方税务局:
省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金融企业冲减应税营业额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
地税发[2001]248号)下发后,各市地税局已陆续向省局报送金融企业冲减
应税营业额的资料,但做法不尽一致。为规范报送程序,有利于省局及时审批和今后
对各金融企业冲减应税营业额及营业税的检查、监督、管理,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各金融企业的申请报告书均以正式公文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二、各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所属税务机关报送的金融企业申请报告书和《金融企业
冲减应税营业额审批表》后要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局;企业的申请报告书和《金融企业
冲减应税营业额审批表》应作为附件。
三、已向省局申请报批但资料及手续不全的市地税局,请按上述要求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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