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广东省金融企业冲减应税营业额审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穗地税函[2001]137号颁布时间:2001-11-20
2001年11月20日 穗地税函[2001]137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金融企业冲减应税营业额审批管理办法补充
规定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542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各征收
单位请按文件要求从速补充有关资料上报市局。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金融企业冲减应税营业额审批管理办法》补充
规定的通知
2001年11月5日 粤地税发[2001]54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地方税务局:
省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金融企业冲减应税营业额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
地税发[2001]248号)下发后,各市地税局已陆续向省局报送金融企业冲减
应税营业额的资料,但做法不尽一致。为规范报送程序,有利于省局及时审批和今后
对各金融企业冲减应税营业额及营业税的检查、监督、管理,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各金融企业的申请报告书均以正式公文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二、各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所属税务机关报送的金融企业申请报告书和《金融企业
冲减应税营业额审批表》后要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局;企业的申请报告书和《金融企业
冲减应税营业额审批表》应作为附件。
三、已向省局申请报批但资料及手续不全的市地税局,请按上述要求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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