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聘任广州市国家税务局2002——2003年度特邀监察员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2]401号颁布时间:2002-05-30
2002年5月30日 穗国税发[2002]401号
为了进步拓宽监督渠道,完善和扩大社会监督网络,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对国税
工作的监督,促进我市国税系统的勤政廉政建设,我局决定继续在部分党政机关和企、
事业单位聘任一批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特邀监察员。经有关单位的推荐,并征得被推荐
者本人同意,现我局决定聘请何耀锦等19位同志担任广州市国家税务局2002
-2003年特邀监察员(具体名单详见附件一),聘任期为两年,任职时间从20
02年6月20日至2004年6月20日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暂行办法》(见附件二)的有关规
定,上述特邀监察员将在其聘任期内依法行使税务特邀监察员的相应权利,对我市各
级国家税务局机关和全体国税干部地此项工作要予以积极配合,为特邀监察员开展工
作提供必要的条件,自觉接受特邀监察员的监督和检查,虚心听取他们的批评和建议,
认真改进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如在接受监督过程中,出现态度蛮横、不接受监督的情
况,市局将追究有关国税机关和当事人的责任。
附件1:广州市国家税务局2002——2003年度特邀监察员情况表(略)
附件2:税务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拓宽监督渠道,完善和扩大社会监督网络,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改进
税务机关的工作作风,改善服务态度,提度办事效率,促进税务系统的勤政廉政建设,
纠正部门不正之风,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邀监察员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社会主义事业;
(二)关心税收工作,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的威望与知名度和政策水平;
(三)能够实事求是,公正廉洁,联系群众;
第三条 特邀监察员的职责:
(一)了解国税机关和税务人员执行廉政纪律的情况,以及社会的呼声与群众的
意见,及时向聘任机关反映。
(二)向社会宣传税务部门的廉政纪律。
(三)配合税务机关对有关工作进行专项调查研究。
第四条 特邀监察员的聘请范围:本人自愿应聘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有关人
员,三资、私营企业和个体户代表,社会团体代表及民主人士。
第五条 特邀监察员的聘请方式:特邀监察员由县以上税务机关聘请,要事先征得
被聘请人员所在单位及被聘人员的同意,或者经由群众团体推选,每一级税务机关聘
请的对象一般不超过20人。聘书由省级税务机关制发。
第六条 特邀监察员的联系制度:特邀监察员的工作统一各级税务机关党组领导下
开展。与特邀监察员的工作联系系统活动,具体由聘请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组
织。主要采取信函或登门走访等方式,每季至少与他们联系一次,听取他们对税负税
纲的反映,通报税务廉政工作动态。每年召集一次至二次特邀监察员座谈会,总结交
流年度工作经验,了解他们对税务机关廉政建设和纠正部门不正之风工作意见、建议
和要求。
第七条 对特邀监察员的要求。
(一)特邀监察员要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二)特邀监察员定期或不定期向聘任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提供信
息。
(三)特邀监察员进行工作行使职责时,要遵守保密规定。
第八条 行特邀监察员不脱离其所在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等由所在单位负
责,在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工作时,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补贴。对履行待邀监察员职
责成绩突出、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特邀监察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对于打击报复特邀监察员的,由税务机关会同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
严肃处理。对于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特邀监察员应当予以解聘。
第十条 特邀监察员任期一般为两年,到期自动解聘,也可以续聘,连续聘任一般
不超过两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县(含县)市、区级以上的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依
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