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销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工本费收据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1]1050号颁布时间:2001-09-26
2001年9月26日 穗国税发[2001]1050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和会统核算有关事项的
通知》(国税发[2001]5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工本费收据》(以下简称:《工本费收据》)的核销问题通
知如下:
一、各单位发售发票时原使用的《工本费收据》一律于《税收通用完税证》启用
的同时停止使用。各单位必须将目前库存未用的《工本费收据》封存,并在10月底
前将《发票核销呈批表》报市局征管处。
二、对企业未使用完的《工本费收据》,采用斜形剪角方法核销(经剪角核销后
的《工本费收据》必须完整保留右上方的号码)。
三、各征收单位为临时经营的业户或个人代开发票以及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所收取的发票工本费,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未有文件通知前仍维持原来的
操作办法。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