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个人出租自有房产(住宅)核定征税租金标准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1]226号颁布时间:2001-09-07
2001年9月7日 穗地税发[2001]226号
由于目前房产租赁市场情况发生了变化,为进一步做好个人出租自有房产的税收
征管工作,经研究,对我局《关于贯彻〈调整我市城镇个人出租自有房产税收征收管
理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1]36号)(见广州市纳税指南2001年
3期86页)中的“单位面积计积租金标准”调整如下:
1、房产类型中第一档“高层”暂减按80%征收;
2、房产类型中第二档“一般”和第三档“其他”暂减按60%征收。
本规定从2001年9月(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