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快推广电话报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1]1136号颁布时间:2001-10-24
2001年10月24日 穗国税发[2001]1136号
现将《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快电话报税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征管处反映。
附件: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快推广电话报税工作的意见
为了配合“属地征管、一级稽查”新征管模式的实施,进一步拓宽税收申报渠道,
我局决定在2001年加大力度、加快速度、更广泛地推广电话报税的申报方式。现
就加快推广电话报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广范围
(一)对已开发应用电话报税方式的东山、白云、芳村、天河、越秀、海珠、荔
湾、黄埔区国税局,其推广工作在个体工商户、非个体小规模纳税人中进行。具体要
求是,到2001年底止,上述单位辖下使用电话报税的企业房数要达经管户数的
80%以上。
(二)对需在应用电话报税的“两区两市”国税局,计划在下半年完成系统的开
发工作。考虑到上述地区纳税人的电话普及率等因素,计划先在这些地区的城镇和电
话普及率高的农村地区中推广。
(三)对直属征收分局,开发区、保税区国税局,由于要考虑经管企业房数的数
量和规模,应在开发网上报税方式的同时考虑兼容电话报税方式。
二、功能设置要求
目前,我局系统已应用电话报税方式的单位均采用与市电信部门、软件公司和银
行合作的形式,由市电信部门统一建立所需的技术平台,软件公司负责设计电话报税
专用软件,并外挂在全省统一征管软件系统上,形成电话报税系统。目前由于有两个
软件公司介入,且所设计的电话报税软件有所不同,为了规范管理,我局已制定《广
州市国税系统电话报税业务需求》,各单位必须在今年内按照业务需求,要求合作的
软件公司增加或修改有关功能,并保证满足开展下列业务的需要。
(一)能够提供逾期申报的功能。对当月逾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语音中提示其
是否愿意当即接受处罚(即是在税务机关没有提供处罚通知书的情况下)。如纳税人
愿意当即接受处罚的,可进行语音申报纳税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如纳税人不
愿意当即接受处罚或对处罚有异议的,可到办税大厅办理有关事宜。
(二)能够提供“补申请”和“清缴税款”的模块。当纳税人当月发现少申报或
欠税时,可以分别通过这两年模块就少申报的差额或可以清缴的金额进行电话补清缴
处理。
(三)能够提供纳税人输入“自开发票额”(不对没有购领发票的纳税人开通)
的功能,并考虑在今后与“普通发票计算机稽核管理”软件相衔接。
(四)能够提供自动的催报催缴功能。当规定的申报证收期即将期满或期满后,
纳税人仍未申报或未缴税的,由计算机自动拨打纳税人登记的电话号码进行催报催缴,
催报催缴的功能要多样化,一是适用对象具有可选性,可以选择不同的时段对不同的
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或仅就其部分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二是语音催报催缴后,必
须要求纳税人按键确认,并实行全过程的监控和自动保存催报催缴的时间和内容,以
明确责任。三是能够为纳税人提供选择重听催报催缴的语音或选择传真打印催报催缴
文字的功能等。
(五)能够提供灵活打印纳税人申报表的功能,一是征收单位可以按日汇总打印
若干个纳税人的申报情况,二是征收单位可以按户出奇制胜时打印纳税人某月或若干
个月的申报情况。三是纳税人在查询申报时,可以选择传真打印申报情况。
三、征管业务要求
(一)申报资料,用电话报税属于无纸申报,申报资料直接从计算机产生,所以,
各征收单位要按日把计算机接受的纳税人申报的信息打印成《汇总申报一览表》,作
为纳税人已申报纳税的书面资料,并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为了与新的征管法相衔接,
对纳税人的纸质申报资料作如下规定:
1、对个体工商户,可以不需缴交纸质申报表,每年年底由各征收单位把计算机
接受的纳税人申报的信息按户打印成申报表或征纳记录表,作为业户资料保存。如纳
税人对申报情况有异议的,可以随时打印纳税人存放在计算机内的申报表,但对纳税
人不通过电话报税系统进行的申报纳税,仍应按原规定缴交纸质申报表。
2、对非个体的小规模纳税人,各征收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各种形式收
取纳税人的纸质申报表和财务报表,收取的期限在每条度终了后30日内,并要求纳
税要把若干月份的申报表和财务报表装订成册。
(二)上门申报。电话报税只就特定的范围接受纳税人的申报纳税。而对纳税人
次月逾期申报或当月曾到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货物预缴税款,或当
年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可能需要变更税率等复杂的税务
事宜,在电话报税软件未能处理的情况下,纳税人需要当期到办税大厅申报纳税,对
这一问题各征收单位需要在与纳税人签订《电话报税协议书》上予以明确。
(三)申报期限。目前,我市国、地税局每月使用电话报税方式的纳税人已达
20多万户(次),在每月1至10日的申报期内电信部门和银行部门的压力均较大,
往往由于超负荷运作造成线路故障,对纳税人顺利完成电话报税产生一定的影响。为
此,各征收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错开时间段的办法,在每月23日前确定不同
类别纳税人的申报期,并将不同类别纳税人的申报期报我局征管处备案。
(四)完税凭证
1、对实行“双定”征税的纳税人,其通过电话报税后的完税凭证可以按我局穗
国税发[2000]894号文的规定,采用随取随技术革新或在规定时间集中打印
的办法予以发放。
2、对非“双定”征税的纳税人,其通过电话报税后的完税凭证,在税库未联网
的情况下,各征收单位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法发放:
(1)采取每月按户打印完税凭证,并同时通过银行存放在票据箱内,供纳税人
领取。
(2)采取电子完税证方式储存在计算机内,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事项时,
税务机关奖所有储存在计算机内的电子完税证打印成纸质完税证交纳税人,并要求纳
税人最迟在次3月底前领取当年的纸质完税证。
(3)参照“双定”户的管理办法,即采用随取随打和有需要时才打印的办法,
纳税人在未取得纸质完税证之前,暂以银行扣税凭证入帐。对选择这种方法的征收单
位,事先要向纳税人明确,如国家有关职能部门检查纳税人纳税事项时,纳税不得以
未领取纸质完税证为理由而拖延或拒绝检查。
(五)以票管税。为了有效监控纳税人的申报情况,基层税务机关要严格要求纳
税人在普通发票后面的格式栏填上每月开出的发票总额,并同时在普通发票的“验旧
供新”环节上严格把关,按鉴定的种类和数量供应发票。条件许可的单位,应尽快使
用“普通发票计算机稽核软件”,对纳税人的普通发票的开具情况实行全面录入,并
将纳税人每月开出的发票总额与电话报税中申报的自开发票额进行对碰,切实做到
“以票管税”。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