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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建造房屋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2]192号颁布时间:2002-06-21

     2002年6月21日 穗地税发[2002]192号 局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发[1986]90号)第 二条和《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1951年8月8日中央政府政务院公布)第三 条以及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87)粤税三字 第006号文附件]第16务的规定,现对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建造房屋,房屋建成 后由出资方使用若干年后交还给出地方的经营行为如何交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 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人的确定    1、出资方在使用该房产期间要向出地方支付租金或手续费、管理费等款项的, 应为有租使用性质,如己向国土房管部门领取了《房地产证》的,《房地产证》权属 人为该房产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人,即应由《房地产证》权属人向地税征 收机关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如未领取国土房管部门核发该房产的《房地产 证》的,视为产权未明确房产,使用人为该房产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人, 即应由出资方向地税征收机关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    2、出资方在使用该房产期间无须向出地方支付租金或手续费、管理费等任何款 项的,则视为无租使用性质,出资方为该房产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人,即 由出资方向地税征收机关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    二、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的计税租金的确定:   1、出地方以产权人的名义作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人的,其缴纳房产 税(城市房地产税)的计税租金为:向出资方收取的租金收入(含视同租金收入的其 他收益)和视为租金收入的出资方投入建造房屋的资金总额。每月申报缴纳房产税 (城市房地产税)的计税租金公式:月计税租金=租金收入(含视同租金收入的其他 收益)+建造房屋投入的资金总额÷(出资方使用该房产的年限×12)。    2、出资方以产权人或使用人的名义作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人的其房 产自用时,按从值计征的有关规定计缴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其房产用于出租的 分别按如下规定征缴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    (1)纳税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从值计征;   (2)纳税人为外国企业或外籍个人的,优先从值计征;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 从租计征;   (3)除第一、第二款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均从租计征。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1、从租计征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租金收入的当 月;   2、从值计征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房产交付使用的当 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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